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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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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雪尧、高智新、施振伟  发布时间:2021-12-02 16:09:04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何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基本案情】

陈某驾驶的轻型货车与王某所骑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电动两轮车受损。经交通支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其父亲55周岁,母亲61周岁,父母系农业家庭户籍,二人无固定职业,亦无用工单位给予退休待遇收入,全家靠王某务工工资生活。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后王某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中双方就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意见分歧较大。

【法官说法】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王某的母亲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应属于法定的被扶养人,故对王某母亲一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本案中王某的母亲61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19年进行赔偿。

 

案例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家庭主妇”的误工费能否得到赔偿


【基本案情】

卢某是一名家庭主妇,一日,卢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某村十字路口处时,与孙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卢某身体受伤,经鉴定,卢连荣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事故经认定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卢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以及孙某辩称,误工费过高,不同意支付。

【法官说法】

那么,卢某主张的误工费,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规定,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为限。对于家庭主妇来说,虽然其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于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妇身体健康受到影响后,整个家庭的收入以及开支势必会受到影响。卢某作为一名对家庭主妇,其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了劳动,创造了价值,若对其误工费不予赔偿,显失公平。因此,卢某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主张误工费的赔偿。

 

案例三·车辆在封闭工地内通行时引发的损害是否能得到交强险的赔偿


【基本案情】

赵某驾驶大货车在施工工地上倒车时,将正在施工的方某撞倒,造成方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事实进行了认定,但对事故责任没有进行认定,仅在当事人责任一栏注明:该事故为施工封闭道路内,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事故。赵某驾驶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方某将赵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甲保险公司辩称,不认可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不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方某的损失。

【法官说法】

本起事故发生在施工工地内,该工地属于封闭空间,的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故本案事故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事故虽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进行事故处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参照交通事故进行赔偿,故对于方某的合理损失,应当先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林益涵